2016環保政策法規回顧 為環境治理添磚加瓦
發布時間(jian):2018-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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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是確定“十三五”環境保護頂層設計的一年,也是“十三五”開局之年,環保工作任務艱巨。為確保“十三五”期間環保工作順利進行,有效改善我國環境質量,2016國家各部門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結構性改革轉型期,環境治理也邁入了全面整治攻堅期。環保部部長陳吉寧此前就曾指出,2016年是確定“十三五”環境保護頂層設計的一年,也是“十三五”開局之年,環保工作任務艱巨。
那么,2016年已然結束,為了確保“十三五”期間環保工作順利進行,有效改善我國環境質量,國家各部門都發布了哪些與環保相關的主要決策方針呢?
首部環保稅法2018年施行 實現稅負平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12月25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獲表決通過,并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環保稅法走過6年立法之路、歷經兩次審議。
據了解,環境保護稅法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落實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第一部單行稅法,也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
環境保護稅法全文5章、28條,分別為總則、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稅收減免、征收管理、附則。
環境保護稅法的總體思路是由“費”改“稅”,即按照“稅負平移”原則,實現排污費制度向環保稅制度的平穩轉移。法案將“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污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寫入立法宗旨,明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納稅人,確定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為應稅污染物。
濕地面積總量管控
國務院辦公廳12月印發《濕地保護修復制度方案》,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到2020年,全國濕地面積不低于8億畝,其中,自然濕地面積不低于7億畝,新增濕地面積300萬畝,濕地保護率提高到50%以上。嚴格濕地用途監管,確保濕地面積不減少,增強濕地生態功能,維護濕地生物多樣性,全面提升濕地保護與修復水平。
《方案》明確了擬建立完善的一系列濕地保護修復制度。在完善濕地分級管理體系方面,根據生態區位、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將全國濕地劃分為國家重要濕地(含國際重要濕地)、地方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進行管理,并探索開展濕地管理事權劃分。
全面推行河長制 加強水環境治理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12月聯合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對保護水資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環境、修復水生態,具有重要作用。
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主要河湖設立河長,由省級負責同志擔任;各河湖所在市、縣、鄉均分級分段設立河長,由同級負責同志擔任。縣級及以上河長設置相應的河長制辦公室,具體組成由各地根據實際確定。
新水污染防治法審議通過
李克強總理12月7日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強化地方責任,突出飲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許可與總量控制、區域流域水污染聯合防治等制度,加嚴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對超標、超總量排放等的處罰力度。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地方各級黨政主要負責人對行政區域內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地方各級干部在履行本職崗位職責的同時,還要對分管領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
同時擴大排污許可證范圍,直接和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或者法規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廢水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以及其他依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環評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環境保護部11月印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登記表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對環境影響很小的項目填報的環境影響登記表與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項目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一樣,都要報環保部門審批。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審批環境影響登記表不僅占用了環保部門大量的行政資源,還增加了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成本。針對這一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2016年7月修改、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登記表從審批制改為備案制。
《辦法》規定了登記表備案的格式、管理流程、法律責任等,明確由環境保護部統一布設網上備案系統,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實施;建設單位自行填報、在線提交登記表;環保部門對備案信息予以公開,并開展相應的監督檢查。(來源:點綠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