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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三十一號主席令,公布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于當日表決通過的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新法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共設八章129條,對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等內容作出規定。
相關專家表示,新大氣污染防治法總體上響應了生態文明和綠色化發展的要求,但是有關規定能得以落地的具體實施措施仍待制定。相關行業分析師則指出,新法中新增的如提高油品質量標準、提高燃煤洗選比例等規定或將在油品、煤的清潔化利用和監測三個領域利好環保產業。
新法在總則第二條中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防治大氣污染,應當加強對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農業等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氨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29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大氣治理目前很多手段是末端治理,此次修法加強了源頭治理。“從產業政策制定、能源結構調整,燃煤質量提高,機動車污染治理等幾方面體現了源頭治理。”
“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是理順了大氣環境質量和污物排放總量的關系,體現了立法邏輯的科學性。可以說,該法修訂的立法主線基本明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對此表示。
大氣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實施,于2006年啟動修訂工作。修訂草案經一審至三審,其間對“提高燃油質量標準”的呼聲一直頗高。
8月24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孫寶樹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作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孫寶樹表示,我國燃油質量標準長期以來落后于機動車排放標準,成為導致機動車尾氣污染城市大氣的重要原因之一,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制定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的燃油質量標準。二是相關企業應按照標準生產燃油。
常紀文分析指出,修改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增加了許多機動車污染控制的條款。尤為引人注意的是,規定“制定燃油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并與國家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互銜接,同步實施;石油煉制企業應當按照燃油質量標準生產燃油”,也為環境保護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介入石油煉制和供應提供了法律基礎。
此次通過的修訂草案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大氣污染源監測等相關信息共享機制,利用監測、模擬以及衛星、航測、遙感等新技術分析重點區域內大氣污染來源及其變化趨勢,并向社會公開。
對此,相關行業分析師表示,之前的大氣污染防治主要針對工業企業排污,其中以電廠為主。經過三年時間的大面積治理,電廠排放標準已提高至接近天然氣的排放標準。下一步則是解決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此方面以汽車為主。“治污之前一定會普及監測設備,汽車也要有監測設備,對于做監測的企業來說,汽車排放的監測或為拓展空間。”
該分析師還指出,另一項新增內容是煤的清潔化利用,主要是煤化工和對鍋爐的改造以減少煤的污染物排放,對煤的清潔化利用產業是利好。
但是,也有專家同時指出,新法中提及譬如“國家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國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等,應該有時間表和路線圖,尚有待制定能落地的具體實施措施。(轉自中國環保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