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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土十條”對癥下藥 防治措施凸顯地方特色
聚光 發(fa)布(bu)時(shi)間:2018-03-27 聚光 來源: 聚光 瀏覽(lan)量:1850
  《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經海南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于3月23日印發實施。這表明海南省已完成治水、治氣、治土三大行動計劃的最后一塊“拼圖”。
  展開調查摸清底數
  年底前監測點位市縣全覆蓋
  來自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消息,海南通過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加大執法力度等有效方式,目前全省大部分土壤環境質量保持清潔水平,有機污染物含量處在比較安全的范圍內。
  “全省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達到二級標準比例保持在81%以上,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優良。”日前召開的海南省進一步推進生態環境六大專項整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常務副省長毛超峰指出,“與此同時,局部地區土壤環境風險仍然存在,農業面源污染累積風險加大”。
  摸清底數是海南土壤污染防治的前提。針對這一薄弱環節,《方案》提出:海南以超標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對象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詳查。2018年底前完成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和污染程度;2020年前完成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詳查。
  做好監測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礎。《方案》明確提出:構建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17年底前,海南將完成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布設,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市縣全覆蓋。2020年底前,海南將以重點企業、固廢處置場、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主要農產品基地為主要對象,增加布設土壤環境質量省控監測點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重點區域全覆蓋。
  目前土壤環境監測網絡構建進展如何?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土壤環境管理處處長伍曉紅表示:“目前海南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初具雛形,通過布設400多個監測點位,組織對農村生產生活用地、常年蔬菜基地、重點污染企業周邊、飲用水水源地周邊等開展土壤環境例行監測,組織布設基礎耕地和林地點位、背景點位和監測風險點位等531個,并開展了53個風險點位的監測工作。”
  因地制宜更接(jie)地氣
  防治措施凸顯本地特色

  “海南‘土十條’在細化、量化國家‘土十條’的基礎上,結合本省實際、因地制宜補足土壤污染防治短板。”省生態環境保護廳副廳長岳平指出,“對工業污染源提出加強油氣、化工等有機污染物監管,對農業和生活污染源提出了多項嚴于國家‘土十條’的指標。更接地氣是海南‘土十條’的一大特色”。
  根據海南的產業結構、污染物分布及其污染特點,《方案》明確土壤環境監管重點:將海口市、三亞市、儋州市等地級市建成區和13個蔬菜產業重點市縣以及產糧油大縣的農用地,劃入重點監管區域;將洋浦經濟開發區、東方工業園區、老城工業園區、獅子嶺工業園區列為重點監管園區。
  與國家“土十條”提出的8項量化指標相比,海南結合本省實際新增6項量化指標:將全省土壤pH值高于5.0的耕地新增面積、生豬出欄量、礦山地質保護與治理修復面積、秸稈綜合利用率、存量垃圾場封場治理和清理數量、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覆蓋率等列為具體量化指標。
  同時,與國家“土十條”提出的8個重點監管行業相比,海南較少涉及焦化和制革行業,而將涉重金屬礦采選、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固廢處理和伴生礦生產加工等行業列為重點監管行業。
  根據海南工礦企業分布和污染排放情況,《方案》提出,確定土壤環境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和重點監管尾礦庫名單,重點監控上述區域、園區及企業用地的土壤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含量。同時實行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加強監(jian)管嚴格(ge)執法(fa)
  有序開展治理與修復

  土壤污染重在預防。在嚴控工礦污染方面,海南“土十條”提出嚴格審批涉重金屬新增項目,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建設項目;在農業污染防控方面,提出到2020年全省化肥使用量、化學農藥使用量減少5%,全省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85%以上;在減少生活污染方面,倡導源頭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建設村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到2020年鄉鎮和行政村轄區生活污水處理率不低于80%。
  土壤環境質量的管控與改善,嚴格執法是關鍵。《方案》也提出了海南土壤污染防治的“硬”措施:將土壤污染防治作為環境執法的重要內容,嚴厲打擊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違法違規存放危險化學品等環境違法行為。
  “海南將對洋浦經濟開發區等4個重點監管園區和涉重金屬礦采選、冶煉等重點監管行業開展專項環境執法,今后將對嚴重污染土壤環境、群眾反映強烈的企業進行掛牌督辦。”海南省生態環境監察總隊有關負責人說。
  在開展土壤環境治理與修復方面,伍曉紅表示,“海南將以影響農產品質量和人居環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問題為重點,有序開展土壤治理與修復。海南‘土十條’明確界定了治理與修復主體,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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