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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印發土壤防治方案 多管齊下實施分類管控
聚光 發布時間:2018-01-11 聚光 來(lai)源: 聚光 瀏覽量:1847
  為切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結合本省實際,印發了《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從而實施分類管控。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精神,結合本省實際,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與工作目標
  深入踐行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為核心,以保障農產品和人居環境安全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風險管控、分類治理,落實各方責任,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施治、市場驅動、公眾參與的土壤污染防治機制,為建設美麗浙江、創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環境保障。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1%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到2030年,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均達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一)開展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根據國家部署要求,制訂全省土壤環境質量調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國土資源、農業、環保等部門的土壤污染調查資料、數據和樣品,整合各方技術機構資源,以農用地、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和關停企業原址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到2018年底,查明農用地(以耕地為主)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到2020年底,掌握化工(含制藥、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電鍍、造紙、鉛蓄電池制造、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等8個重點行業(以下統稱8個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和關停企業原址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建立10年為1個周期的土壤環境狀況調查制度,更加注重調查數據資料的分類整合、綜合分析,形成一次調查、各方共享、長期使用的良性機制,為準確研判土壤環境質量變化趨勢提供依據。(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以下工作均需各市、縣﹝市、區﹞政府落實,不再列出)
  (二)完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加強統一規劃與整合優化,建立覆蓋全省的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在農用地方面,整合國土資源部門永久基本農田土地質量監測網、農業部門農田土壤污染監測預警體系和環保部門土壤環境質量國控監測點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省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環境監測網絡;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覆蓋全省耕地的環境監測網絡。在重點企業用地方面,結合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國控監測點位布設,2018年底前完成省級以上重金屬重點防控區和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土壤環境風險監測點位布設;2020年底前風險監測點位基本覆蓋所有縣(市、區)的重點工業園區(產業集聚區)。
  根據農業生產、土地管理和污染防治的需求,統籌農用地土壤監測指標、采樣和分析方法,制訂涵蓋有益元素、有害物質、地力、理化特性的監測標準規范。按照國家要求,結合重點工業園區和重點企業的產業特點,制訂“常規+特征”的重點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物監測指標體系。(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三)促進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化。推進全省國土資源部門土地質量地質調查數據庫、農業部門農田土壤重金屬污染信息決策管理與支持服務系統、環保部門污染地塊數據庫等的信息共享,編制數據資源共享目錄,實現經常性的數據和信息交換,逐步形成土壤環境管理信息化平臺。研究建立符合省情的土壤環境質量綜合評價體系,深度開發數據資源,逐步實現評價結果反映客觀現狀、體現演變趨勢、指導追根溯源,為農業生產、土壤污染防治、土地利用和國土資源空間布局提供更有力的技術支撐。(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糧食局等參與)
三、實施農業用地分類管控
  (一)劃定土壤質量類別。落實國家有關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類別劃定要求,結合全省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劃分優先保護、安全利用和嚴格管控等3類耕地范圍。2018年底前確定全省相應類別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的分布和面積,2020年底前劃定全省耕地土壤質量類別,并分別報省政府審定。完善全省耕地土壤質量檔案并上圖入庫,2020年底前建立1000萬畝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土地質量(地球化學)檔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省耕地土地質量(地球化學)檔案,并納入全省土地質量數據庫管理。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逐步開展林地等其他農用地土壤質量劃定工作。(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二)采取分類管控措施。根據環境質量類別制訂實施全省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優先保護類耕地要納入永久基本農田示范區,實行嚴格保護。安全利用類耕地要綜合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措施,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并積極開展治理修復。嚴格管控類耕地要依法劃定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要及時退耕還林或調整用地功能。加強重度污染土地產出的食用農(林)產品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及時采取調整種植結構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國家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復、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務。產糧(油)大縣要根據國家要求,于2017年底前出臺土壤環境保護方案,并逐年抓好落實。(省農業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林業廳等參與)
四、加強污染地塊風險管控
  (一)確定環境風險等級。根據國家有關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的要求,結合全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利用計劃,對8個重點行業中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變更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途的關停企業原址用地,督促相關責任主體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當地政府組織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和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調查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等級,并明確相應的開發利用項目負面清單,形成全省污染地塊名錄,納入省級污染地塊數據庫,實行統一管理、動態更新。(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等參與)
  (二)加強開發利用監管。各級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過程中,應充分考慮污染地塊的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部門要加強土地收儲和流轉、規劃選址等環節的審查把關,防止未按要求進行調查評估、環境風險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復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塊被開發利用,切實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地的環境安全。對暫不具備開發利用或治理修復條件的,相關市、縣(市、區)政府要組織劃定管控區域、督促落實禁止或限制開發要求。(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牽頭,省環保廳等參與)
五、加大未利用地保護力度  
  (一)嚴格未利用地土壤環境保護。落實《浙江省環境功能區劃》要求,對屬于自然生態紅線區內的未利用地,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實行強制性保護,嚴守生態安全底線;對屬于生態功能保障區內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態保護為主,嚴格限制各類開發活動,維持生態保障服務功能。(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二)加強未利用地開發管理。對生態功能保障區內確需開發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質量定用途的原則,合理確定開發用途和開發強度。對擬開發為農用地的,有關縣(市、區)應按規定履行環境功能區調整管理程序,開展土壤質量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農產品種植結構。(省國土資源廳牽頭,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局等參與)
六、深化污染源頭綜合防治
  (一)狠抓工礦污染防治。
  1.深化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進一步優化涉重金屬行業的空間布局,基本實現 “圈區生產”。切實強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減的倒逼約束作用,推動涉重金屬行業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重點防控區長效監管措施全面落實。到2020年,全省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較2013年下降10%以上。(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2.嚴格危險廢物處置監管措施。實施浙江省危險廢物處置監管三年行動計劃,進一步加強危險廢物和污泥處置監管工作。到2020年底,全省新增危險廢物年處置能力50萬噸以上;11個設區市全部形成滿足實際需要的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全部建成危險廢物信息化監控平臺,實現省控以上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和持證處置單位聯網監控全覆蓋。各級衛生計生、環保部門要加強醫療廢物聯動監管,到2020年底,實現全省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規范收集和處置全覆蓋。持續推進危險廢物的源頭管理精細化、貯存轉運規范化、過程監控信息化、設施布局科學化、利用處置無害化,把我省打造成危險廢物處置監管最嚴格的省份。(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等參與)
  3.強化企業關停過程污染防治監管。結合全省淘汰和化解落后、過剩產能,將防治土壤污染的要求納入企業關停、轉產和拆除生產、治污設施的整體工作中。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單位關停、轉產和拆除生產、治污設施的,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其他企業關停、轉產和拆除生產、治污設施的,要落實殘留污染物處理措施,防止對原址土地造成進一步的污染。(省經信委牽頭,省公安廳、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等參與)
  4.提高大宗固體廢物和再生資源利用水平。實施浙江省循環經濟發展“十三五”規劃,重點針對粉煤灰、工業副產石膏、煤矸石、冶煉廢渣、脫硫脫硝副產物等大宗固體廢棄物,全面排查貯存污染風險,制訂并落實污染整治方案。以廢舊金屬、廢舊塑料、廢舊紡織品等再生資源為重點,建設“城市礦產” “城市油田”“城市棉田”,同步推動電子廢物、廢舊輪胎的回收和綜合利用,創新“互聯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模式,引導再生資源企業集聚化、規模化發展,逐步構建覆蓋全省的再生資源交易系統。根據國家要求,適時啟動污水和污泥、廢氣與廢渣協同治理試點。(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5.嚴防礦產資源開發污染土壤。全面整治歷史遺留尾礦庫,因地制宜完善壓土、排洪、堤壩加固等隱患治理和閉庫措施。督促責任企業開展重點監管尾礦庫的環境風險評估、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安全監管,督促相關企業按年度開展礦區土壤輻射環境自行監測。(省環保廳、省安監局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等參與)
  (二)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
  1.深化化肥農藥減量控害增效工作。實施農田化肥減量增效行動,普及測土配方施肥。加強商品有機肥生產環節監控,嚴禁工業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和造紙、制革、印染等行業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工業廢物和未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的河湖庫塘淤泥用于商品有機肥生產。推進農藥控害增效行動,加快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與統防統治融合發展。到2020年全省主要農作物化肥、農藥使用量實現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省農業廳負責)
  2.加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力度。大力發展生態循環型畜牧業,優化畜牧業產業布局,因地制宜確定生豬養殖規模。統籌規劃、加快建設畜禽糞便收集處理中心及配套戶用沼氣工程,推進畜禽養殖排泄物的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和利用。開展飼料添加劑和獸藥生產使用專項整治,進一步降低飼料和獸藥中重金屬物質殘留。到2020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完善的糞污貯存設施比例達到80%以上,廢棄物綜合利用及處置比例達到95%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整治達標率達到100%。(省農業廳牽頭,省環保廳等參與)
  3.加強灌溉水水質管理。開展灌溉水水質監測,到2020年,對5萬畝以上灌區實現灌溉水水質監測。加強農田灌溉工程的維修養護,到2020年,5萬畝以上灌區實現標準化管理。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水質標準,對因長期使用污水灌溉導致嚴重污染土壤、影響農產品質量的,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省水利廳牽頭,省農業廳等參與)
  4.完善農藥廢棄包裝物和廢棄農膜的回收體系。落實《浙江省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和集中處置試行辦法》,建立以經營單位負責回收、專業機構集中處置、公共財政提供支持為主要模式的農藥廢棄包裝物回收體系。嚴厲打擊違法生產和銷售不合格農膜的行為,適時啟動廢棄農膜回收利用試點。到2020年,全省農藥廢棄包裝物基本實現統一回收,初步建成重點地區廢棄農膜回收體系。(省農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環保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供銷社等參與)
  (三)降低生活污染對土壤環境的影響。扎實推進城市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到2020年底,設區市市區全面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分類收運、分類處置,50%以上的縣級以上城市和縣城具備生活垃圾末端分類處置能力。對從生活垃圾中分類收集的廢棄氧化汞電池、鎳鎘電池、鉛酸蓄電池和含汞熒光燈管、溫度計等,加強處置監管。推進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試點。鼓勵開展利用建筑垃圾生產建材產品等工程示范。加強非正規垃圾填埋(堆放)場整治,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鄉鎮、村莊的非正規垃圾填埋(堆放)場的整治和生態修復。推進農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治理。(省建設廳、省農辦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環保廳等參與)
七、開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復  
  (一)制訂治理修復規劃。整合國土資源、農業、環保部門現有土壤污染調查成果資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塊領域突出的污染問題。組織有關市、縣(市、區)編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塊治理修復規劃,安排一批解決土壤污染問題的重大治理修復項目,明確治理責任和實施計劃,形成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塊治理修復項目庫。上述規劃和項目于2017年11月底前報環境保護部備案。(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二)實施治理修復工程。根據耕地土壤污染狀況,重點在安全利用類耕地相對集中的縣(市、區),開展農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類治理措施。繼續推進農業“兩區”土壤污染治理試點,加強治理效果評價,加快推廣一批適用治理模式。2020年底前,完成國家下達的輕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與修復任務。支持臺州市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落實國家污染地塊修復的管理要求,以擬開發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等用途的污染地塊為重點,組織實施一批重點污染地塊修復工程,完善修復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理、工程驗收制度,加強污染地塊修復工程環境監管,有效防止二次污染。(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等參與)
八、嚴格污染防治執法監管
  (一)推進制度建設。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要求,推動修訂《浙江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鼓勵各設區市結合實際,研究制訂有利于防治土壤污染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政策措施。臺州市要結合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在制度體系構建上先行取得突破,為其他地區提供經驗。2017年底前,出臺污染地塊開發利用監督管理有關政策,制定污染地塊修復工程驗收技術規范。(省環保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質監局、省法制辦等參與)
  (二)實行土壤環境的空間管制。貫徹落實《浙江省環境功能區劃》,突出農產品安全保障區和人居環境保障區的土壤環境保護,全面落實分區環境管控措施,嚴格執行建設項目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按照各環境功能分區的功能要求,優化保障區及周邊產業結構和布局。(省環保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三)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向農田直排廢水、偷倒固體廢物等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案件,并將相關環境違法者、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主體責任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納入環境違法黑名單,依法采取公開曝光、行為限制和失信懲戒等措施。對于嚴重污染土壤已構成犯罪的環境違法行為,要加強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聯動,依法予以打擊,相關行政部門配合做好刑事證據的收集、固定工作。對污染土壤的環境違法行為,以及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支持依法提起公益訴訟。(省環保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法院、省檢察院等參與)
  (四)提高監管水平。根據土壤中污染物的種類和分布等特點,重點針對鎘、汞、砷、鉛、鉻等5種無機污染物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2類有機污染物(以下統稱重點污染物),排查梳理出8個重點行業中排放重點污染物的企業以及相關的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填埋場,形成省市縣三級土壤環境重點監控名單,按年度動態更新并向社會公布。2018年起,對列入名單的工業園區和企業,開展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自行監測試點,加強重點監控企業廢水、廢氣中重點污染物的監督性監測,監測數據按要求上報國家相關信息平臺。加強全省環境監測機構標準化建設,提高全省土壤環境和污染源監測能力,每年至少開展1次土壤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培訓,形成滿足各級環保部門監管需求的現代化監測體系。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監察執法體系,根據土壤環境執法需要配備相應的執法設備,開展每3年1輪的環境監察執法人員土壤污染防治專業培訓。進一步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時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土壤環境風險隱患。(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等參與)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動科研和產業發展。圍繞污染土壤治理修復、土壤環境監測、土壤質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監管等重點領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快關鍵技術的研發和推廣。加強土壤中重金屬、有機污染物含量與農產品質量相關性研究,開展土壤污染源解析。推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隔斷、土壤原位修復、快速高效工程修復等普適性技術研發。在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點推廣生物治理、種植品種調整、栽培措施優化、土壤環境改良等技術。在污染地塊修復方面,通過實施國家級污染地塊修復試點項目,加快針對有機污染物、重金屬污染物和復合型污染治理等適用技術集成與轉化,推廣修復工程規范管理模式。(省科技廳牽頭,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發展治理修復產業。放開服務性監測市場,鼓勵社會機構參與土壤環境監測評估。加快完善土壤環境調查、分析測試、風險評估、環境監理、工程治理產業鏈,扶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龍頭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組建技術聯盟做強做大,增強綜合服務能力;鼓勵環境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環保技術咨詢機構、修復材料生產和治理裝備制造企業在專業領域做精做細,形成錯位發展、優勢互補的良性格局。開展污染地塊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從業單位水平評價試點,促進土壤污染治理修復行業的健康發展。(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經信委、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省環保廳、省農業廳、省科協等參與)
  (二)完善資金籌措機制。督促污染土壤的責任主體切實承擔土壤污染治理修復的經濟責任;責任主體滅失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政府依法承擔相關責任。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統籌基本農田建設、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采礦權出讓所得、環境保護等專項資金,強化全省土壤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的資金保障。進一步優化財政資金投向,對受污染耕地治理項目和列入省級污染地塊數據庫的重點修復項目予以重點支持。對永久基本農田污染狀況調查建檔、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建設等土壤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及運行費用,各級財政應予以必要保障。積極發展綠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領域,積極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省財政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省金融辦、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保監局等參與)
  (三)引導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宣傳教育體系。結合世界環境日、世界糧食日、全國土地日等主題宣傳活動,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知識,加強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解讀。加強對機關、學校、企業、社區、農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工作。鼓勵支持有條件的高校開設土壤環境專門課程。根據土壤污染詳查的總體安排,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適時公布本行政區域土壤環境狀況,引導社會加強有效監督。結合各類環境執法專項行動,公開曝光一批嚴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環保、農業和國土資源部門舉報熱線和網絡平臺作用,鼓勵公眾對污染土壤、破壞農用地、擅自開發未利用地等違法行為進行監督。(省環保廳牽頭,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糧食局、省科協等參與)
十、落實土壤污染防治責任  
  (一)強化地方政府責任。各市、縣(市、區)政府是實施本工作方案的責任主體。各設區市要在2017年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區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報省政府備案;要逐年制定并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計劃,不斷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并向省政府報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況。(省環保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等參與)
  嚴格目標考核。制訂《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考核辦法》,省政府與各設區市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分解落實目標任務。省政府每年對工作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并與土壤污染防治相關專項資金分配掛鉤。對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標任務或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將采取通報預警、環評限批、掛牌督辦、約談有關政府領導和部門主要負責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實。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土壤污染問題突出、優先保護類耕地面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明顯下降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省環保廳牽頭,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審計廳等參與)
  (二)加強部門協調聯動。將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有關省級部門生態環保工作協調推進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省環保廳要加強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臺州市可根據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建設需求,合理確定市級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省環保廳牽頭,省級相關部門參與)
  (三)落實企業污染防治責任。有關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將土壤污染防治納入環境風險防控體系,嚴格依法依規建設和運營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重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點監控企業,要按國家要求定期公開用地土壤環境質量、重點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況。造成土壤污染的,應承擔損害評估、治理與修復的法律責任。從2017年起,當地政府要與重點監控工業企業簽訂土壤污染防治責任書,明確相關措施和責任,并向社會公開。(省環保廳牽頭,省經信委等參與)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29日印發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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